事发2018年6月一天,在家与妻发生口角吵架,家中只有夫妻两人,为防止吵架升级而又无人制止,我只好出门离家逃离她,之后家中妻子向派出所电话报警,一面之辞,硬说我家暴。
5天后,xx派出所xx警官在派出所,不让我说话,不让我陈述和诉说,且恐吓胁迫我强制签字画押调解协议。
回来后,我向上级公安有关部门写了申诉投诉材料。
2018年07月上旬,我收到公安局信访接收告知书,但告知书上说明投诉材料转至xx派出所,由派出所办理并答复。
但至今未收到派出所任何答复。
最近在妻住处,却意外发现多张由派出所盖章发出的报警记录和(伤情)鉴定委托书,诬告陷害我2018.3月丶2013.5月殴打妻子致伤,且还编有(案件编号)和(殴打他人案)案件名称(而我却全然不知,竞遭暗算)
请问律师:以上事实情况是否可以说明,派出所警官受到投诉后,不仅没有调查事实真相丶程序不合法丶未公平公正丶化解矛盾息纷止争,反而暗中变本加厉偏向一方,歪曲事实偏执一辞,对我打击报复,使一般的夫妻家庭纠纷人为升级到刑事案件,给家庭制造更大的裂痕和升级矛盾。
尊敬的律师:我期望委托你们通过合理合法途径帮我代理申诉,是否证据充足?谢谢! |